?為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控制,鞏固落實開展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整治成果,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,改善環境質量,保障人體健康,浙江省杭州市發布了地方環境保護標準《重點工業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》的征求意見稿。作為臭氧和二次有機顆粒物的重要前體物,揮發性有機物在大氣化學反應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,日益受到研究與關注。

揮發性有機物一般是指飽和蒸汽壓較高、沸點較低、分子量小、常溫狀態下易揮發的有機化合物。通常分為烷烴、烯烴、炔烴、芳香烴的非甲烷碳氫化合物(NMHCs),包括醛、酮、醇、醚等的含氧有機化合物,鹵代烴,含氮化合物,含硫化合物等幾大類。
2017年,國家已經發布了《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致力于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污染防治工作,強化重點地區、重點行業、重點污染物的減排,提高管理的科學性、針對性和有效性,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。此外,天津市上海市、陜西省也都接連發布了相關的有機物排放控制的地方標準,盡量減少有機物的排放。
根據統計,2015年杭州市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為36839.5t,主要集中在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、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、金屬制品(涂裝)、紡織、橡膠和塑料制品等行業。
在重點工業企業的監測一般要求上,意見稿提出企業要按照相關法規和規范要求,建立監測制度,并向社會公布;污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,設計、建設、維護永久性采樣口、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;企業應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、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。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,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標準采樣孔。

其中,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滿足GB/T 16157、HJ/T 397、HJ/T 373、HJ 691 、HJ/T 75、HJ 732的規定執行;排氣筒監測宜采用便攜式監測設備。取樣離線監測應采用氣袋和真空采樣罐。當采用氣袋時須使用不小于20L容量,氣袋不能重復使用;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/T 55、HJ194的規定執行。
此外,污染源應根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,按有關法律和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》、HJ 75 中相關要求及其他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。列入杭州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或排氣大于2M3/H的排氣筒按照相關法規安裝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,其他排污單位或排氣小于2M3/H的排氣筒安裝總烴連續監控系統。
通過對重點工業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控制,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質量,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。